近日我司代理的一项商标申请被商标局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驳回,具体驳回理由如下:
对此驳回理由,代理人不禁要问:高知是地名,你知道吗??《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即使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例外规定被无视了?
针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我司代理人通过对法条立法原意的深刻剖析,认真撰写复审理由,积极争取权利。复审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对何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做了阐明。某外国地名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可能因其为发达国家的首都,或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城市、国际著名旅游城市,亦或是具有某种特殊的资源或特产,亦或许与中国有特殊的历史渊源等等。一般而言,中国普通公众通过教育、书籍、媒体、网络等方式容易得知的外国地名可认为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高知”均未承载以上列举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因子,所以,高知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其次,“高知”具有固定的含义,其含义强于所谓的“地名”含义,并通过列举书籍、期刊中对“高知”含义的理解以展示相关公众所理解的“高知”。如列举: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第5版2005《现代汉语词典》中第454页将“高知”解释为“名词”“高级知识分子的简称”,《现代汉语词典》 并未将“高知”解释为日本地名。
最终,我司代理人的复审理由得到商评委的认可,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识锦囊:
《商标法》为什么会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呢?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非标示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性来源。若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则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其所标志的是产地或提供地,具有地理描述性,而通常不会认为指向某个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因而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核准注册;此外,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作为私权利独享,否则会妨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作为商标使用吗?
回答是肯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需要具有显著性,而具有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明显强于地名含义的地名具备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因而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